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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法 昨天
昨日早上 在广州天河CBD 发生一起奔驰撞路人的交通事故 大批过马路行人像保龄球一样飞起落地 现场一片混乱 女司机并无逃逸,而是安慰伤者 事发过程 从动图中可以见到 斑马线上很多人在过马路 奔驰在亮着刹车灯的情况下突然间加速 导致斑马线上的多名行人被撞 现场人仰马翻 事件发生后 肇事女司机下车 一边报警一边安慰伤者 多个视频拍到女司机在照顾、安慰不同的伤者 有目击者表示女司机态度很诚恳,很内疚 随后广州公安就事件情况发出通告 但是最令人震惊的不是车祸 而是铺天盖地的人肉搜索 事故发生后 女司机成了网友们议论的焦点 女司机的身份证、工作照 父母信息甚至保险信息 等隐私都被人肉出来 被各大微信群疯传 普法君认为 虽然她是肇事女司机 确实有错,但也没有逃逸 被人肉到这种程度,合理吗? 而大家都是怎么拿到这些信息? 不得不说 隐私泄露很严重 隐私保护很必要 除了肇事女司机之外 事件中的一位光头路人也火了 他被指责浑水摸鱼,骗赔偿 强大的网友们还把光头路人的身份 甚至工作职位也扒了出来 但是在第一个视频中可以看到 光头路人确确实实是被撞到了 事实上,视频清晰记录光头路人被撞飞的一刻 可见光头路人被恶搞碰瓷真的很无辜 然而在无人求证真假的情况下 对这名路人的人肉再一次启动 其私人微信等个人信息被扒个精光 一个小时不到 肇事司机的个人信息被曝光 网友表示:太可怕! “人肉搜索”属违法,网友勿扮演“审判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人肉搜索”的门槛渐低 成百上千人以各自途径 对同一对象进行搜索、挖掘 使目标的个人信息很快集聚、完善 在如今的一些突发事件中时常可见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 “人肉搜索”有其明显界定 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被提倡 两高早在2017年5月就发布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而在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中 也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界定 据《解释》规定,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普法君就此咨询相关律师 律师表示: 因“人肉搜索”产生的辐射效应 使受害人身体、精神遭到伤害 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者还要负刑事责任 普法君认为, “人肉搜索”之所以层出不穷 原因之一是公民隐私权意识的淡薄 部分网友以为自己是 伸张“正义”的“审判官” 其实早已伤害他人权益、触犯法律法规 这种所谓“正义”实则无异于“私刑” 针对本次事故延伸的 “人肉搜索”行为 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欢迎给普法君留言!